夫妻離婚後能拿回自己的東西嗎?
一、夫妻離婚後能拿回自己的東西嗎?
夫妻離婚後能拿回自己的東西的。離婚時需要對於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以將屬於自己的物品和財產拿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説,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
因為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
而對於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不管是通過協議離婚還是通過起訴離婚的的方式達到離婚的目的的,都必須要遵守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書中的內容。夫妻雙方都有權利將屬於自己的物品拿回,如果其中一方阻撓的,另一方可以繼續向法院提起申訴,法院將會視情況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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