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離婚孩子一般判給哪方?
一、打官司離婚孩子一般判給哪方?
根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進行判決。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進行判決。有原則就有例外,看過了“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我們還要一起學習一下不能撫養孩子的例外,常見情況有以下兩種: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不盡撫養義務或虐待子女。不是説“2-8歲的孩子,父母誰強就判給誰;8歲以上的孩子,要聽孩子意見”。條文前半句話並沒有8歲上限的限制,也就是説,只要對大於2歲的孩子做出直接撫養的判決,都要遵循有利於其成長的原則,包括8歲以上的孩子。
二、爭奪撫養權該怎麼收集證據?
現實中,分開的父母往往會就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爭論不休、僵持不下。此時,雙方都想要子女撫養權的話,則就只能由法院作出判決。而對於父母來講,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擁有更好的撫養條件是很重要的,這裏就爭取子女撫養權取證問題應注意以下幾點: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八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八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爭奪撫養權問題是離婚官司中夫妻雙方較為重視的一個環節,為此,爭奪撫養權收集證據也是至關重要的,包括基本條件取證,生活環境取證還有孩子的想法等多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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