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帶上什麼證件?
通過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必須要準備好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3份,具體還需要帶什麼材料,可提前諮詢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
夫妻雙方在符合上述條件後,可以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3)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其中,《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視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為監督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事先準備好離婚協議書,打印或手寫都可以,並沒有統一的要求,簽名處最好留白,以便當場簽署。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繫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以免浪費時間。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辦理離婚證,雙方當事人均在場時:首先,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和離婚意願。其次,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再次,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該按指紋。接下來,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再將註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隨後,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最後,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婚姻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辦理離婚手續需要雙方協商好才能到民政部門辦理,而且現在新的《民法典》出來,只有先進行申請登記,要過了三十天的冷靜期之後才能再次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在處理時候就需要把證件提前準備好,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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