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區別是什麼?
一、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區別是什麼?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區別是在於是否是夫妻雙方均同意或者是單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是指登記離婚(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是指起訴離婚。
二、關於起訴離婚的問題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三、關於協議離婚的問題
離婚協議是民事協議,自身有如下特點:
(一)調整關係的人身性。離婚協議調整的是最為密切、重要和複雜的姻親形式的夫妻關係,突出人格、身份、地位等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兼容父母子女關係和家庭財產關係,在親屬關係中佔有十分重要地位。
(二)離婚原因的多樣性。"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究其協議離婚的實質也是"感情確已破裂",訴訟或協議只是處理離婚的方式不同而已,離婚標準上無質的區別,離婚原因也基本相通,多種多樣,無須一一列舉。
(三)感情糾葛的複雜性。夫妻離婚時難免受親情、社會、地位、前途、經濟、工作等諸因素影響,各種感情複雜交叉,在處理離婚事宜上猶豫不決,易出反覆,難以準確把握。
(四)離婚方式的平和性。協議雙方是平等主體,但具感情對立性,為減少影響,照顧情面,掩蓋感情對立,避免互相指責,心平氣和解決矛盾,利於理智協商離婚事宜,更可減少雙方日後仇視和對立,有利協議履行。
(五)產權形式的多元性。婚姻法修改後,夫妻共同財產制一統天下格局被打破,共同、特有、約定等多種財產製形式並存,產權人意思自治權利得到尊重。多種財產製相互包容轉化、限制補充,給正確區分產權帶來難度。
(六)財產債務的隱蔽性。家庭財產種類繁多,形態不一,有的易轉移和隱藏,離婚時難以查清。若有意廢債,約定共同財產,隱瞞債務,他人債權將受威脅,埋下糾紛隱患。
(七)協議內容的易變性。離婚後,權、撫養費數額、子女健康教育、謀職等因素會隨時間、感情、地位和經濟狀況的變化而變化,處理不好勢必影響離婚雙方和子女以後的生活,波及社會穩定。
生活中的夫妻離婚問題我麼們並不陌生。基本的離婚方式是兩種,也就是正文中提到的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男女雙方就各項問題做出統一一致的決定,屬於自願離婚,而訴訟離婚是在其中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采取的離婚方式,涉及的各項問題需要提供材料交由法院進行審理後,給出最後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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