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不到庭的後果是什麼
有很多身份比較特殊的人其實並不願意出席自己的離婚官司,就像大家所熟知的一些公眾人物的離婚官司,往往就能夠引起普通老百姓的關注,可是大家也會發現不管當事人多麼的不願意面對,但最終還是必須要出現在庭審現場的。那麼,在我國離婚官司不到庭的後果是什麼?
一、離婚官司不到庭的後果是什麼?
離婚案件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視為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會缺席審判,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因此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庭,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判決: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一方提出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綜上所述,離婚官司不到庭的後果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原告無理由堅持不到庭的話,那法庭會視為原告撤訴不再審理離婚官司。但現實反而是被告不到庭的多一些,被告對於法庭的傳票視若無睹,但又不是因為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夠到庭參加的話,實際上就是一種間接抗訴的表現,不影響法庭缺席審判,而且不到庭被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因為被告拒不到庭可能很多證據就沒辦法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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