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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離婚後監護人會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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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人離婚後監護人會變更嗎?

植物人離婚後監護人會變更嗎?

1、植物人離婚後監護人會變更,一般是在離婚之前就需要由植物人父母,或成年兄姐,申請變更為當事人監護人,由當事人的監護人代替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根據《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植物人確定監護人的程序

(一)第一步、法院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親屬或其它具有監護資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應當到現場瞭解被申請人的身體狀況,調取被申請人的病歷,查閲治療狀況材料,確認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狀態,確已不能憑自己主觀意志作出任何行為,不能對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院應當委託相關部門對被申請人進行醫學鑑定,以確定被申請人確實無行為能力。

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可以根據申請人的協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監護人。

二、第二步、指定監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確定程序

1.有監護資格的人員協商確定監護人。

2.不能協商確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

3.如對指定不服,應當在30日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後認為指定並無不當的,裁定駁回起訴;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4.如對指定不服,在30日後起訴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變更監護關係處理,即由法院審查被指定的監護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職責,是否需要變更。

我國《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三十一條規定,就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選定發生爭議時,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法院裁決。

(5)法人。一般認為,法人不得擔任監護人,但依《民法典》(201.01.01生效)規定,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作為監護人。

離婚只有協商和訴訟兩種方式,而植物人並不具有協商的能力,故此若配偶想要離婚,但又同時屬於植物人的監護人的,需要先變更監護人,然後再由重新確定的監護人,代理植物人蔘加離婚訴訟的方式,才有可能會結束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