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按揭貸款怎麼處理?
1、婚前買房,婚後還按揭款。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後還了部份按揭,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這種情況下,該房屋的產權歸屬是屬於婚前購買者的但是就婚後還款部份,以及婚後還款部份的升值部份可以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富進行分割。?
2、婚後購房,共同還按揭。這種情況下,該房做為夫妻共同財富進行分割,一般是這種房產處置是歸誰所有,就由誰歸還銀行按揭貸款,並且在法院的判決中,按揭貸款的利息是不予計算的雖然該利自息會實際發生。
3、婚後以一方名義辦理按揭。如果男女雙方婚後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於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以婚前個人財富購房。這種情況下,該房仍依照夫妻共同財富來進行處理,但是處置前需先減去購買該房產的婚前個人財產的數額。
二、離婚糾紛中債務問題如何解決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要麼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但具體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認定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以夫妻名義所負的債務。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有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負的債務都應該視為以夫妻名義所負的債務。例如,為日常生活中購置共同生活用品,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等等所負的債務。
(2)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但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用於婚後共同生活,婚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則為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裏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雙方約定財產歸自己所有,且能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或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則為夫或妻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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