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被告代理詞
離婚案件被告代理詞
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黃**的委託,指派本所XX律師擔任被告訴訟代理人,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了本案的審理。通過法庭調查,針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婚姻關係尚未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理由
1、婚姻基礎方面:原告林**與被告黃**原系初中同學,雙方經過交往於20XX年確定戀愛關係。雙方戀愛後不久,原告林**就與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也就是説雙方是自由戀愛,戀愛接觸的時間比較長,戀愛期間的感情也非常好。雙方決定結婚是經過充分而且慎重考慮的。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訴狀中所説的“婚前缺乏瞭解”。
2、婚後感情方面:20XX年X月,雙方在XX市X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也就是説原、被告自20XX年建立戀愛關係以來,至今已有2年之久。婚後,原、被告二人關係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共同上班工作來維持家庭生活。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訴狀中所説的“結婚後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的情形。
3、根據向被告瞭解的情況:在原告向台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後,雙方仍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仍然在照顧原告的生活起居。被告在家裏也多次向原告承諾到法院撤訴。雙方之間沒有任何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雖然夫妻之間因為一些小事發生過爭吵,但並未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短短几天事後雙方又重歸於好。被告表示願意為維繫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希望審判員本着維護正常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理念,根據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義時應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則,依法判決不準離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懇請法庭給予當事人化解矛盾、維繫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機會。
二、被告曾經多次提出過離婚,均未達成協議
原告訴稱“被告曾經多次提出過離婚,均未達成協議”無任何法律事實依據。相反只能説明原告在與被告夫妻共同生活8年以來,家庭經濟條件已開始好轉後,原告認為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開始腐化墮落。原告為了達成與被告離婚的目的,造謠生事誣陷被告。因此,被告才是本案的真正受害人。
三、關於家庭共有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第二款規定:“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以及《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離婚案件中,照顧婦女、照顧無過錯方、照顧生活困難的一方是處理家庭共同財產的重要原則。本案中,被告作為一名女性,自結婚後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後在家中料理家務、為原告洗衣做飯,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結婚的8年來,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雖堅決不同意離婚,但法庭假如判決離婚,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由於被告沒有任何技能,沒有任何經濟來源,沒有住房。離婚後將會面臨巨大的生存壓力,況且根據今天法庭調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為原告的喜新厭舊的不道德行為所引起的,原告對此負有重大過錯。法庭在處理家庭共同財產時,應依法給予被告充分的照顧。綜上所述,從為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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