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結婚證的婚姻離婚法具有法律效力嗎?
隨着當前生活的不斷開放,不少情侶選擇了“試婚”這一新穎的作法。但往往結果不盡如人意,那麼無結婚證的婚姻離婚法具體標準和條例又是什麼呢?下面有小編來為大家進行解答,相信大家在閲讀完這篇文章之後就會有了清晰的認識。
一、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二、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如夫妻倆結婚證丟失,可以憑身份證,户口本,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個人書面情況説明,在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無誤之後,可以辦理離婚手續。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五、關於離婚登記中的結婚證問題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説明,該説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身份證、户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説明不一致的原因。
四、無結婚證的婚姻離婚法
因為雙方壓根沒有辦理過結婚證,所以不符合國家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兩位就不是夫妻關係,不存在離婚,只存在協議分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關係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五、無結婚證的婚姻合法嗎?
形成事實婚姻的特徵: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綜上所述,無結婚證的婚姻離婚法完全不存在,雙方既沒有經過法律流程完婚,因此不存在無結婚證離婚一説。通過小編的講解,相信大家已經明白了婚姻法的一切法律知識。同時,小編也希望眾多有情人,且行且珍惜,切莫因一時衝動,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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