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幾次可以判離婚證?
在離婚案件中,雙方有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形時有發生,雙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並依據事情進行審判。那麼,起訴離婚幾次可以判離婚證呢?一般來説若是離婚條件充足的話一次儘可以解決,若是證據不充足的可以提出二次訴訟的請求。
一、起訴離婚幾次可以判離婚證
只要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具體需要幾次,要視具體的案情確定。一般情況下大多需要兩次。
沒有特殊情形的,一般離婚訴訟要經過兩次才能判。
法律規定的離婚是要看感情是否破裂,但實踐中,有的案子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一次一般不判決離婚,第二次再起訴,判決離的可能性較大。但也不是絕對的,有的可能要幾次才能判決離婚,具體可委託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六個月才可以再次提起訴訟,一般情況兩次就行了。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綜上所述,關於起訴離婚幾次可以判離婚證的問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若是夫妻雙方的感情不和或者有傷害到對方的證據,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就會允許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不同意離婚的一方應當尊重法院的判處,並不給相關人員造成困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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