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公經常家暴可以離婚嗎?
老公家暴可以起訴離婚。
《民法典》第1079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關於“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暴力不限於夫妻之間。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如老人、孩子實施的家庭暴力,對方不理解不原諒,也可認為感情受到傷害,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訴請離婚。如男方虐待自己生父母,女方可起訴離婚。
偶發的吵打,不能一概看作家庭暴力。暴力行為必須在客觀上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才能予以認定。在舉證技巧上,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對方可報警,警方出警記錄有利於離婚舉證。
性暴力,也就是所謂的“婚內強姦”問題,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我國沒有采取國際通行做法,將性暴力與“身體、精神”暴力並行規定,而是將對“性”方面實施的暴力,視為是對身體、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不再單獨列出。一次性暴力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嚴重傷害,或經常性的性暴力才構成家庭暴力。但如果在離婚的特殊期間,男方強行發生性關係,可以強姦罪論處,目前已經有判處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的眾多判例。
虐待比家庭暴力性質更嚴重。可以作為離婚訴由的虐待,同樣不限於夫妻之間。虐待有多種表現,家庭暴力是其中一種。
我國的家庭暴力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處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的內容,在需要離婚的時候可以請求家庭暴力的人依法進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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