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籤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在民政局籤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雖然離婚協議在民政局的備案導致反悔困難,但是簽了離婚協議有時候是可以反悔的。什麼情況可以反悔,什麼情況不可以反悔,這個問題必須要進行區分。
如果是對於離婚這一行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如果男女雙方為自願離婚,對子女的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並領取了離婚證,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因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同時對於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如探視時間、子女姓氏問題等,可以向法院起訴。最後如果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的財產的行為,可以在發現上述行為之日起3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毫無疑問,離婚後的當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當初離婚協議的法定權利。如果的確存在當事人所説的這些情況,法院是應當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的。但實踐中當事人的這種訴訟請求往往又很難勝訴。理由是:
1、離婚協議就證明了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不是真實的意思,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任何一方都不會在協議上簽字。人民法院首先會推定此協議是真實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推翻它。
2、原告當事人此時要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舉證證明當初在離婚時的確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而一般的欺詐和脅迫行為,是不足以推翻原來的協議的。比如,一方經常到另一方單位去吵鬧的行為,是不足以成立脅迫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會以顯失公平為由推翻協議的。
3、即使有法定的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原告當事人也很難舉證。一般來説,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只有當事人雙方在場,要求撤銷協議的一方也沒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支持自己的主張。
由於離婚協議書當中涉及到的內容偏多,但並不是説在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後,就絕對不能反悔,這還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討論處理。針對離婚這一行為,一般簽了離婚協議但尚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反悔。但如果已經按照規定辦理離婚手續,領取到了離婚證的,這一的情況下就不能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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