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了冷靜期但人在外地可以離婚嗎?
離婚冷靜期過了在外地不可以離婚。因為離婚冷靜期制度要求夫妻雙方都到達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如果一方在外地的話那麼就不滿足雙方到場的條件,那麼當然是不可以離婚的。換句話説,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離婚手續應在户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只可以在異地辦訴訟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過了冷靜期也是可以在時間屆滿之後的三十天內辦理,如果超過了此時間就不能再辦理離婚手續,而且本人在外地是不能離婚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訴求可以獲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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