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要辦哪些手續
辦理離婚要辦哪些手續?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那麼,想要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履行哪些手續呢?詳情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原領結婚證的地方)。
需要攜帶的東西有:
第一、雙方當事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證明);
第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身份證與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相一致,否則先到有關部門更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
第三、結婚證(最好兩本);
第四、離婚協議書(雙方已簽字)
第五、雙方各2張小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二、辦理訴訟離婚的手續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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