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適合離婚冷靜期嗎?
一、家暴不適合離婚冷靜期嗎?
家暴不適合冷靜期,《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這種情況,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民法典》第1079條裏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有一條就是有關家暴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二、離婚方式有哪些?
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方式是起訴離婚
(一)協議離婚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離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慮判決離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屬於夫妻感情破裂,並且經過法院調解不成的,准予離婚:
1、對方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2、對方有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而且屢教不改的;
4、夫妻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等情形。
三、離婚冷靜期的好處和弊端
1、離婚冷靜期,這裏的好處是給夫妻兩個人一個空間,用來冷靜思考,避免一時情緒化而離婚,這也是在挽救婚姻方面做了最後一次努力,因為有時候夫妻的離婚只是一時衝動,離婚以後後悔也來不及了,對於這種情緒化的處理設置冷靜期非常的有必要。
2、離婚冷靜期的弊端是增加了離婚成本,同時浪費了司法資源,離婚冷靜期過了以後,雙方還需要共同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
3、另一方面如果有一方反悔,另外一方還要堅持離婚,只能去通過訴訟,訴訟的週期會非常的漫長對於堅持離婚一方來説,風險和成本都加大。
4、且有一定的風險存在性,因為在冷靜期這段時間內,涉及到一系列的權利與義務會十分不明確,如果有一方在冷靜期內惡意借款,另一方就很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為這時候夫妻關係沒有解除,惡意的借貸明顯是對另一方的侵犯,想要維護合法權益就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在《民法典》生效後,協議離婚就存在冷靜期了,這也是從社會的實際出發,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的,很多人離婚都是一時衝動,一言不合就要離婚,設置離婚冷靜期就是希望能夠讓衝動的人有時間冷靜下了,想想到底是因為什麼離婚,是否真的有必要離婚,不要被情緒衝昏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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