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存在家暴是否需要冷靜期?
一、協議離婚存在家暴是否需要冷靜期
因家庭暴力選擇協議離婚的,需要經過法定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才可以去領取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可以看出,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跟離婚理由不存在任何的關係,即使存在家庭暴力,只要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就需要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才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有一方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的,就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二、離婚冷靜期的具體情況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離婚時,男女雙方選擇自願離婚的,就必須經過法定的離婚冷靜期,跟男女雙方的離婚理由不存在任何的關係,即使男女雙方因家庭暴力而離婚,也必須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才可以領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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