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離婚訴訟請求申請書怎麼寫
1、首部
(1)標題。寫為“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其訴訟稱謂寫為“申請人”,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公民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除寫明基本情況外,還應註明與被代理人的關係。
2、正文
(1)申請的目的。可以直接寫為“增加訴訟請求”。這樣寫表意明確、具體、周詳。通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要求什麼、確認什麼、變更什麼,都應寫的準確,不使人產生歧義。
(2)增加訴訟請求,是對原訴狀的補充。如果原訴訟請求不全面,則應表明原訴狀是怎麼要求的,現在補充哪些內容,如果原訴狀有遺漏,則應將被遺漏的要求具體寫明。
(3)事實和證據。應圍繞新補充的訴訟請求來寫,注意不要與原訴狀重複。應針對增加的請求寫事實。記敍事實時,也應將糾紛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結局表述清楚,在主要事實之後,用括號註明有關證據。
3、尾部
寫明所遞送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請人簽字蓋章,註明時間和附項。
二、增加訴訟請求應該在什麼時間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原告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增加訴訟請求,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訴,但是,增加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的時間應該是舉證期限屆滿前。離婚案件中的舉證期限也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時間,但需要經過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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