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登記結婚的人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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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説婚姻是自由的,但這也是在法律規定範圍下的自由,畢竟我國《民法典》中對男女結婚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結婚條件。這也就説明,現實中有部分人其實是不能結婚的。那到底不能登記結婚的人都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不能登記結婚的人都有哪些
1、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説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説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説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源於原始社會的婚姻禁忌。在進入個體婚後,人類有意識地通過立法限制近親結婚,一是出於優生學上的原因。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以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二是基於倫理學上的要求。由於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有礙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繼承上的紊亂,因而,世界各國均有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的立法傳統。
本條所限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具體是:
A、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B、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親屬,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及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之間。
(5)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説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2、由此可以看出,登記結婚的條件包括: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二、怎麼辦理結婚登記?
1、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攜帶的證件和材料:
(1)户口薄或户籍證明;
(2)本人居民身份證;
(3)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其中要有一張黑白合影,以供製作檔案使用);
已離婚的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時,户口簿或户籍證明的婚姻狀況一欄中須為離婚。
2、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
(1)初審,當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合影照片;
(2)受理,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審查;
(4)登記;
(5)頒發《結婚證》。
通常是具有《民法典》中規定的禁止結婚條件,因此才不允許他們結婚。但針對其中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若日後疾病治癒的話,那麼也是允許結婚的。不過要是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那麼無論如何都是不能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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