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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禁止與外國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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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禁止與外國人結婚?

結婚本身是自由的,是當事人自己意願的選擇,任何人都不能對他人的婚姻進行干涉。但是對於一些身份比較特殊的人羣,在其結婚擇偶方面,法律就給予了限制,規定不能與外國人結婚。那麼你知道哪些人禁止與外國人結婚嗎?本站小編馬上就來為您解答。

一、那些人禁止與外國人結婚?

我國法律中沒有禁止與外國人結婚的規定,但對於外交官、現役軍人等擔任特定職位的公職人員與外國人結婚的,可能會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具體的需要諮詢當地民政部門。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禁止結婚的情況是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或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哪些材料: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的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户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户籍證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以上就是對“那些人禁止與外國人結婚”以及“結婚需要哪些材料”等兩方面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各位進一步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如果你在辦理結婚登記的過程中遇到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