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無效婚姻之訴有哪些特殊的規定?
一、夫妻之間無效婚姻之訴有哪些特殊的規定?
無效婚姻之訴的規定有如下幾種:
(1)當事人僅以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為由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應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1年內,生存一方或利害關係人依第10條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別受理離婚和無效的,先判決後者再進行離婚審理。
二、確認婚姻無效糾紛法律依據
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並不是説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一)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二)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婚姻無效之訴的規定是比較多的,法院審查確定婚姻之訴時,在注意認定重婚的行為和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區別,無效的情形消失時,應該不受理訴訟申請。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對於我國的婚姻關係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了相關的婚姻糾紛的時候,要及時的訴諸於法律,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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