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嬰兒罪會怎麼處罰?
一、遺棄嬰兒罪怎麼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之規定,犯遺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對於遺棄罪,行為人的行為及情節將對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二、怎樣就構成遺棄嬰兒
遺棄小孩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認為構成遺棄罪。
1、 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兒童出於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採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2、 如果是以不扶養兒童的目的,將兒童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為遺棄罪。生活中,因為兒童負擔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將孩子遺棄在這些地方的例子並不少見。
3、 如果是將兒童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兒童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遺棄兒童不一定構成犯罪,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是在何種條件下作出遺棄的行為,應綜合考慮情節及環境,方能準確進行刑法評價。
三、遺棄嬰兒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1、 如果行為人企圖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方式達到殺害嬰兒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2、 將嬰兒放置於不能獲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將嬰兒遺棄在深山溝內;沒有人路過的地方。
刑法法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情節惡劣的情形
遺棄行為並不一定構成遺棄罪,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該罪。
同時,遺棄行為情節不惡劣,並不意味着不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5條規定,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應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幾種惡劣情節:
1、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2、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3、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
4、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難境地的;
5、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等。
遺棄嬰兒罪是刑法中的罪行,它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於遺棄的場所和可能導致的後果。遺棄在人跡罕至的地方極有可能導致無自理能力的嬰兒、兒童死亡,這就形成了故意殺人罪。使被遺棄人死亡、陷入危難、受重傷的遺棄行為和附加了惡劣手段的遺棄也屬於遺棄罪,這類犯罪情形屬於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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