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如何認定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生活中我們常常能見到一些流浪小孩、流浪老人,他們多半都是乞討為生。大家肯定都想過,這些人是不是被遺棄了,還是説家裏貧困沒有人了,還是説有其他原因。不管怎樣,有一部分的確是被遺棄的,他們都是法律規定中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所以才會乞討為生。那麼,拋棄他們的他人是不是就犯有遺棄罪呢?接下來就看看如何認定遺棄罪的構成要件是怎麼規定的吧!
一、遺棄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我國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形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我們的讀者可以看到,本文開頭所説的那種情況,也即是家人拋棄老人小孩導致他們流浪街頭這種情況已經構成了遺棄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根據遺棄罪的處罰,這些人是要接受判刑的。遺棄父母和小孩這樣的人遲早會被繩之以法的。謝謝觀看,本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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