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18條規定的相關解釋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的相關解釋是怎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條是關於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
本條關於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是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個內容,也是完善我國夫妻財產製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於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所謂特有財產製,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於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並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財產製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製不同於分別財產制。在分別財產制下,無論是法定的分別財產制,還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其全部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後全部財產,都歸屬於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財產製是在依法或依約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範圍的個人財產。特有財產製是與共同財產制同時並存的,沒有共同財產制,也就無所謂特有財產製,特有財產製是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
特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別保留的個人財產,獨立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約定將各自的特有財產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將自己的特有財產委託對方代為管理,對方代為管理的,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代理的一般規定。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夫妻應當以各自的特有財產分擔。
首先小編在這裏需要跟大家説明一下在本規定是對夫妻特有財產進行的規定,也就是説在本條中列舉了一下哪些是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不懂的,建議諮詢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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