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有沒有年限要求?
遺產繼承沒有時間限制。繼承開始後,遺產分配完畢前,繼承人都有權要求依法獲得分配。但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能再通過到法院訴訟的方式處理,只能自行協商處理。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如果繼承財產的權利被侵犯,在繼承之日20年內一直不得知,則時間一直可以合法延續到在你得知後的2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但是如果超過繼承之日20年之外雖然才得知,但是由於超過了20年無論何時得知都不能再得到法律的支持。
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任何案件隨着年代的久遠,取證困難,制度也可能發生了根本變化,一般最長訴訟時效都為20年。
那麼針對你的問題,如果在20年以後才回去繼承遺產,如果發生糾紛,那麼你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喪失勝訴權;如果20年以後回去繼承遺產順利繼承也不違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針對於遺產糾紛問題,首先在得知自己的繼承權遭到侵害之後,必須在兩年之內進行起訴。在得知自己的繼承權遭到侵害之後在20年之內是可以進行起訴的,超過20年之後,則不能夠對遺產的分配在做出任何的相關方面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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