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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保全的房子現在申請執行都需要怎麼做?

、以前保全的房子現在申請執行都需要怎麼做?

以前保全的房子現在申請執行都需要怎麼做?

以前保全的房子現在申請執行都需要等待人民法院對於案件作出判決才可進行強制執行。為防止被執行人轉移、隱匿、低價處分財產,申請人可以申請執行法官及時發出協助執行的裁定,送交相關的部門,同樣可以達到保全的目的,無需特別進行保全。

1、財產保全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的,包括訴訟過程中。可以在起訴時申請財產保全,也可以在開庭階段申請;

2、只有判決出來並且生效了,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申請財產保全一般不要求什麼特別的條件,一是寫個申請,二是自己要提供擔保,比如押金、或房產等。

4、申請財產保全需要繳納520左右的保全費(事後可以向被申請人追繳),並提供保全標的30%的保證金,需要交給法院,待執行完畢再返還給申請人。

二、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財產保全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但只有判決出來並且生效了,法院才會強制執行。

我國的強制執行是我國的訴訟程序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之一,強制執行是為了保護我國的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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