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警察沒收手機一般幾天歸還?
一、刑事案件,警察沒收手機一般幾天歸還?
警察沒收手機一般三天之內就歸還了。警察有權扣留手機。事後可以要回。當事人手機被扣留在當地公安局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鑑定、檢測、檢驗的,鑑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鑑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二、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嗎?
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
在目前運用的電子證據中,短信要作為證據可以被採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 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
(二)短信是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儘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所有證據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就比較容易達到證明事實存在的效果。
(三)訴前可以進行公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短信予以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此,為防止手機短信滅失,在收到手機短信後、提起訴訟前,便可將手機短信進行公證,這份公證所具有的證據效力遠遠大於短信本身。
(四)要注意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證環節的完整性,即證據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證據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手機進行沒收的。手機短信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是也有一定的條件,比如説手機短信在進行訴訟之前必須要經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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