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家暴者有撫養權嗎?
存在着家暴行為的這些人員一般在性格上是有些偏激的,其實不管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都不能夠用武力的這種方式來解決的,更何況是跟自己每天生活在一起的另一半或者是其他家庭成員了,現在都有很多的夫妻離婚就是因為家暴的這種行為的。而且,被施暴者一般都會考慮在我國規定家暴者有撫養權嗎的這個問題。
一、在我國規定家暴者有撫養權嗎?
首先,雙方在離婚時,一方具有家庭暴力行為,是可以作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主要依據,也可以作為另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但是,不能作為孩子撫養權歸屬是依據。
其次,雙方離婚時,就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法院在審理關於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時,會本着對孩子有利的原則進行判決,如生活條件,撫養能力等。
二、撫養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其實有家暴行為不是對方就不能夠爭取撫養權的一個法定理由了,假如説這裏的家暴是説丈夫對妻子有家暴,但是也並不排除是因為妻子的某些所作所為已經太沒有下限,所以丈夫在衝動之下實施了家暴,對配偶家暴不代表着當事人對孩子就有異心了,不過考慮到家暴的這種行為肯定會對爭奪撫養權的官司是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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