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訴訟離婚能判離嗎?
一、家暴訴訟離婚能判離嗎?
婚內一方家暴,另一方堅決離婚的,屬於經過調解無效後應當准予離婚離婚。但不一定一次就能判離,還需要綜合考慮才能做出判斷,比如:暴力的程度是否達到家暴的標準。夫妻之間應當互相愛護,不能家暴,否則另一方堅持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法院一般認為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沒有修復的可能,會准予離婚的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因家暴起訴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過錯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精神損害主要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醫學鑑定結果等因素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在離婚訴訟中家暴事實並不是法定必須判決離婚的唯一要件。我國離婚採取的立場是感情破裂原則,而不是過錯原則。按照法律規定,存在家暴這一要件,還需要滿足調解無效,才能夠認定感情破裂,判決離婚。如果經過法院調解,施暴方願意悔過,或者出具承諾書保證書,受害方願意給施暴方一次機會。法院可以不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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