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沒房產證能申請房財分割嗎?
一、離婚後沒房產證能申請房財分割嗎
1、離婚後沒房產證不一定能申請房財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1)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2)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3)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
二、離婚時房改房怎麼分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3、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離婚的時候是否有房產證並不影響對房屋的分割,當然,房屋屬於不動產,若是協商分割後,變更了房屋的所有權,由於此時沒有房產證,那麼暫時不能辦理房屋產權的變更手續。可以在導致不能領取房產證的原因消失之後,再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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