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家暴的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雙方協商決定。
依《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
依《民法典》第1041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民法典》第1087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民法典》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二、遭遇家庭暴力該如何離婚?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起訴離婚。
(一)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因為一方家暴而導致離婚的話,在財產的分割上面還是先由夫妻協商處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但此時一般會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分割財產。
在我國的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此時要是存在夫妻的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暴的行為的話,此時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如果是無過錯的一方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理由提起離婚訴訟的,此時人民法院是會判決離婚的,並且有過錯的一方需要實際對受害人的一方做出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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