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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可否作為執行標的?

一、夫妻共同財產可否作為執行標的?

夫妻共同財產可否作為執行標的?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可以作為執行標的的。執行標的,簡單來説就是在執行程序中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民事執行依執行標的的不同,分為財產執行和人身執行。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財產執行是以債務人所有現代各國均以財產執行為原則,以人身執行為例外。

二、執行標的的特點是什麼?

1、執行標的具有非抗辯性。是指人民法院依執行根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不要求債權人充分舉證證明,也無需法院查證證明一項財產確實屬於債務人所有或支配,更無須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言辭辯論確認財產系債務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標的非抗辯性,不僅表現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有義務自報財產,而且表現在人民法院對查詢存款、搜查或扣押、凍結財產等執行方法的運用上。人民法院應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這是一般原則,在必要時可以讓債權人查報或債務人自報。當債務人聲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人民法院應通過查詢、搜查等手段予以落實,絕不能以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這是由執行標的的特點所決定的。

2、執行標的具有法定性。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應依據執行根據所確定的給付內容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執行或改變、撤銷執行根據,不得變更執行標的或停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執行標的的法定性是由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性和拘束力的性質決定的。

3、執行標的多樣性。

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執行根據的多樣性。執行根據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製作法律文書的主體不僅有享有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而且還有公證、仲裁機構以及行政機關。

(2)執行標的內容的多樣性。如上所述,執行標的內容,不僅包括財產、人身,而且還包括行為。財產,包括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債務人可取得的財產,以及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和執行根據限定的財產;行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為和不可替代的行為;人身包括人之身體和人之自由。

4、對執行標的採取強制措施的多樣性。由於執行標的內容的多樣性,所以,相應的強制措施也是多樣的。

5、對執行標的執行的有限性。

我國對於可以作為執行標的出現的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對於處理案件執行標的的原則和相關的注意事項等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需要案件雙方的當事人都嚴格的遵守並執行,這是我國法律中對於公民所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