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3年離婚要退彩禮錢嗎?
結婚三年離婚彩禮是不應該退還的;而且這筆彩禮是屬於男方贈與給女方的;一般由女方全部的獲得,但如果在結了婚之後而沒有同居在一起,或者是給男方的生活帶來很大的困難,這個是可以要求的。
一般是不退彩禮的。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退彩禮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但是特殊情況可以經過法院院長的批准後予以延長三個月。退彩禮強制執行是發生在當事人拒絕履行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是,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二、彩禮返還數額具體標準是多少?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三、彩禮返還案件的舉證責任是怎麼樣的?
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我們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作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捨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某種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後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後果”之法諺來由。
要求退還彩禮男方是可以實施此權利的,但此權利就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而且還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只要女方沒有做出任何違法的事情,那麼就可以不用理會,所以,退彩禮也是要有法律依據的,不然自己的權益不能受到保護。
如果是夫妻雙方之間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此時是可以選擇訴訟離婚或者是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的,但是如果是在離婚的時候,對於彩禮的返還發生糾紛的,此時是可以協商處理的,但是一方執意要對方返還的,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條件的情形下,才會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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