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彩禮打官司法官會調解嗎?

彩禮打官司法官會調解嗎?

一、彩禮打官司法官會調解嗎?

彩禮打官司法官會調解,彩禮糾紛法院的調解是對於彩禮事宜,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一般彩禮錢歸屬於接受彩禮一方,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人民法院支持退還彩禮:

1、當事人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

2、當事人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手續,但實際上沒有共同生活過;

3、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一方生活出現困難的。彩禮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關於彩禮的官司怎麼打的?

1、打彩禮官司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女方滿足了以下彩禮返還條件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彩禮錢返還範圍

(1)理論上關於彩禮的性質、應否返還有數種觀點,但一般對彩禮有規定的國家在學理上或立法上均認為此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一理論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不與婚姻的倫理觀念相違背。依此觀點,彩禮贈與行為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而生效,彩禮的所有權隨交付而轉移到女方手中,當婚姻不成立時,贈與合同解除,受贈人即喪失繼續佔有彩禮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財物的,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依據不當得利返還對方。由此可知彩禮錢是需要返還男方的。

(2)在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亂終棄,要解除婚約,這時應權衡雙方利益,本着保護婦女,保護弱者的原則,在彩禮返還數額上,可酌情減少。在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雙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關係,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於同居後共同生活的,也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

三、返還彩禮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返還彩禮的注意事項包括包儘量返還原物、且需要考慮當地的習俗。

1、保護給付方的原則。

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婚約解除後,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佔有贈與物,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彩禮的性質既然是不當得利,就應當全額返還。

而且,在現實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由於經濟收入不高,家庭財產不多,不少男青年為了談成對象,都借債給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應當着重保護給付方。另外,由於現在人的思想變化很大,對於訂婚與否並不太注意。

2、登記結婚與否的婚約財產有所區別。

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而對於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形,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鬆。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後,雖未同居,但夫妻間存在扶助義務,如對於一方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

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另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已經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的,對於請求返還彩禮的,也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3、儘量返還原物。

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例如摩托車、戒指、項鍊和手鍊

彩禮打官司法官會調解嗎,這個問題上述文章中給出瞭解答。發生了彩禮方面的糾紛,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來提起訴訟的情況之下,人民法院可以在徵求雙方當事人意見的情況之下,然後組織雙方當事人來進行調解的。閲讀完上文內容如果還沒有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