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約定結婚要彩禮對不對?
結婚要彩禮的這種行為是合理的,因為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當中也沒有禁止女方要彩禮,並且對要多少錢的彩禮實際上沒有任何的限制。但是最新司法解釋當中也規定了男方可以要回彩禮的幾種情形,類似於給了彩禮以後,女方家又反悔不辦理結婚登記的。具體如下: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結婚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不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對於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習俗在結婚中要求彩禮錢是屬於合法的,法院並不反對並且支持彩禮給付行為有效,但要以結婚的前提下才可以,對於彩禮的數額我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就要看雙方是如何的協商,同時對於給彩禮也是我國的一種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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