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子女撫養起訴狀之中需要載明哪些內容?
一、無效婚姻子女撫養起訴狀之中需要載明哪些內容?
1、無效婚姻子女撫養起訴狀之中需要載明原被雙方告的姓名等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
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3、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二、無效婚姻起訴可以撤訴嗎?
1、訴訟請求婚姻無效,不可以申請撤訴。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無論是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告該婚姻無效,還是駁回其訴訟請求,確認該婚姻合法有效,都只能判決不能調解。這是因為,法律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是強行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當事人之間的結婚是否具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承認還是否認婚姻的有效性,並不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因此,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將不予准許。
2、人民法院在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時發現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婚姻關係則轉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可以准許。
若是存在重婚等法定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有資格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公民、單位等,可以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該訴狀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則書寫。根據規定,無效宣告請求被法院受理之後,原告通常不得向法院提出撤訴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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