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一、誰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無過錯一方。前提是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如果雙方並未登記結婚而僅僅是同居關係,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只能由無過錯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過錯方提出。對於與過錯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姦等行為的第三人,不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賠償義務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在離婚訴訟中向“第三者”索賠。
在過錯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時,遭受直接損害的雖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但對他們而言並不存在離婚的後果,因而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其損害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尋求其他救濟途徑。
但如果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則夫妻雙方當事人均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第一款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十條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何時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離婚的情形: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協議離婚的情形:
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畢離婚登記手續的,仍可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但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何種情形下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並導致了離婚的結果,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過錯行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
2.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侵害行為。
4.虐待家庭成員,即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遺棄家庭成員,即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6.有其他重大過錯,即婚姻中其他違反婚姻和家庭義務的行為,如通姦、吸毒、賭博、嫖娼等過錯行為,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定是否構成重大過錯。
四、離婚損害賠償中其他重大過錯有哪些
對於“重大過錯”的理解,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其次,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侵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使其造成了損害。這裏沒有要求行為的“重大”,因而只要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實施的行為。
“重大過錯”包含故意和重大過失。故意的情形不用多説,如通姦、主動吸毒(不包括首次被人陷害而吸毒的)、賭博、賣淫(不包括被迫等非自願情況)、嫖娼等都屬於故意的情形。重大過失的,如女方懷孕期間,男方非故意的行為導致流產的;夫妻日常生活中,女方非故意的行為導致男方性功能障礙,甚至不孕不育的,都可認為是“重大過失”。對於“重大過錯”,應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後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
通過上文的介紹,大家應該清楚誰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了吧。需要注意的時,在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時候,一定是發生在夫妻解除婚姻關係或者之後的一年內。同時只能向婚姻中的過錯方主張賠償,而不能向其他第三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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