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孫女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嗎
爺去世時遺產沒有分割,後來爸爸也不幸去世,那孫女對爺爺的遺產能繼承多少?
案情簡介
老李和老王是夫妻,有兩個兒子,大兒子李軍,小兒子李文,老李和老王在婚姻存續期間買了一套房,寫的雙方名字。老李去世的時候,沒有留下遺囑,房子沒有分割,由老王居住,後來小兒子李文不幸去世,有一個女兒佳佳。2021年老王去世時,留下遺囑,將房子留給大兒子李軍,小兒子李文的妻子和女兒佳佳則認為他們也有權繼承老李的遺產。
律師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房子是老李和老往的夫妻共同財產,老李去世後,該房子屬於老李的份額是他的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老李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所以老李的份額(房產的1/2)應該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第一順位繼承人老王、李軍、李文平均分割,各佔財產總額的1/6。老王留有遺囑,其中屬於老王的份額(1/2+1/6)應該由李軍繼承。
因為小兒子李文在老李去世之後,遺產分割之前去世,所以涉及到一個轉繼承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但是,被轉繼承人李文應該繼承的老李的遺產份額,是應該由李文的繼承人平均分割,還是繼承的全部財產本身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拿出一半留給其配偶,剩餘的一半再由其繼承人平均分割呢?這就涉及轉繼承的性質問題,即轉繼承的客體究竟是繼承權還是遺產份額。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在該條規定中,轉繼承的客體視為繼承權,所以被轉繼承人李文應該繼承的老李的遺產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是直接由李文的繼承人平均分割。
《民法典》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去世時開始,所以,在老李去世時,李文就已經取得了1/6的份額,當時其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狀態,所以李文應該繼承的老李的財產份額本身就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先拿出1/12給到李文的妻子,剩餘的1/12再由李文的繼承人平均分割。
轉繼承只是將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承受,轉繼承所轉移的不是繼承權,而是遺產所有權。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將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視為其同配偶的共同財產。轉繼承關係的客體是被轉繼承人個人應取得的遺產份額,即被轉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被轉繼承人應取得的全部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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