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拆遷補償協議離婚有用嗎?
一、為了拆遷補償協議離婚有用嗎?
為了拆遷補償協議離婚有用,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據此,“自願”才是離婚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自願同意結婚或離婚,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婚姻登記即有效,而不問婚姻背後的真實意圖。此外,《民法典》及相關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和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情形,並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確認虛假合意結婚或者離婚效力的權利。
二、徵收土地的程序是什麼?
徵收土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諮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2、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
3、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4、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5、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6、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7、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徵地程序辦理徵地手續;
8、國土資源局根據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徵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徵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9、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
10、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三、房屋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房屋徵收土地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具體補償標準由各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人為了拆遷獲得相關的補償款項,就通過假離婚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沒有假離婚的,只要辦理了離婚登記的手續或者説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夫妻之間的關係,那麼就意味着雙方在法律上已經完全解除夫妻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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