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分手後是否能要“青春損失費”
一對情侶從戀愛走進婚姻非常不容易,期間需要經歷許多坎坷、磨合。
戀愛不僅有感情的交流,還涉及一些財物的處理,情侶在交往期間會互相贈送財物、發紅包等;如果同居住在一起,還涉及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問題。
兩個人感情好時風輕雲淡,一旦感情出了問題,甚至選擇分手,很容易因為財產的處理等問題發生糾紛,那麼在戀愛期間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我們特此整理了10個法律要點,以供諸位參考。
01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會互贈一些小額禮物或者一起遊玩,以培養感情。
在日常交往範疇之內贈送財物及消費行為,屬於一般性質的贈與,一旦財產權利轉移,贈與已經實際履行,分手後,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02 戀愛期間,一方經常向另一方轉含有“520、1314”等特殊意義數額的錢款,分手後當事人反悔以民間借貸為由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為這種特殊金額的轉賬,與一般的借貸習慣不一樣,通常將其推定為表達愛意、贈與性質,一般不會認定為借貸行為。
03 戀愛期間超出日常交往範疇,進行大額的金錢財物贈與,如汽車、房產等,此時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意味着贈與人的目的無法實現,此時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財物。
04如果戀愛的對象是已婚人士,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有配偶者如果把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未經配偶方同意屬於無權處分,如果配偶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通常予以支持。
涉及婚外情的案件常會裹挾一系列財產及人身權利糾紛,戀愛期間要注意甄別,以免被對方欺騙感情與金錢。
05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見過家長,男方家長為了表示對女方的認可,自願向女方贈與一定數額的彩禮金,以期男女雙方能夠順利走進婚姻。
這個彩禮同樣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如果男女雙方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如果彩禮已經用於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以酌情扣減計算後予以返還。
06 情侶分手後索要“青春損失費”缺乏法律依據,通常不予支持。
男女雙方自由戀愛,在一起交往,更多是感情上的維繫,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只是分手通常不涉及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等。
因此,如果雙方之間不涉及同居期間財產糾紛、婚約財產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分手後單純索要“青春損失費”的,一般不予支持。
07 與“青春損失費”相似,同居關係解除、戀愛關係終止後,一方當事人僅以雙方曾經同居為由,要求另一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的,通常不予支持。
08同居關係解除、戀愛關係終止後,如果女方因為終止妊娠、分娩遭受精神、身體傷害,可以要求男方負擔住院費、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費用,除以上費用外,還可以針對遭受侵害的情況要求男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09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涉及財產糾紛的,當事人如果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基於雙方共同法律行為所取得的,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當事人要求依法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10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因此,男女雙方分手、解除同居關係,不能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向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求給付子女撫養費。
以上是我們在戀愛期間應當知道的10個法律常識,基本能夠涵蓋戀愛中遇見的法律問題,當然,有其他問題也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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