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夫妻數年不在一起,其婚姻可否自動解除?,——一位弱勢婦女艱難的婚姻道路
案情簡介
李某與唐某經人介紹相識,相識後不久便於2006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無共同財產,其夫妻感情不和,唐某經常無故辱罵和毒打李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由於李某未受過任何的教育,對於唐某的種種惡習,李某從未進行過任何的反抗,2008年8月,李某再也無法忍受其家庭暴,便與同鄉一起外出北京務工,離家出走,期間靠拾撿垃圾、幫人打零工、幹農活為生,期間從未回家,與其丈夫唐某分居生活長達4年有餘。2012年年底,李某的朋友尹某通過本站打電話向我諮詢:“李某因與其丈夫分居長達四年有餘,其婚姻是否可以自動解除”。我當時給她們講:“夫妻分居兩年以上只是雙方離婚(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雙方的婚姻關係並不能自動解除,如果李某要與其丈夫唐某解除婚姻關係,那麼李某要與唐某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她們聽了我的解答後,便委託我作為李某離婚訴訟的代理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
1、李某提到她與其丈夫唐某已分居兩年以上,其婚姻關係是不是已經自動解除了?
2、李某訴訟離婚,其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
3、小孩到底應該由哪方撫養?
律師意見:
1、雖然,李某和其丈夫唐某分居至今長達四年有餘,但其婚姻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不會因其分居時間的長短而自動解除的。男女雙方要解除其婚姻關係,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或是由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來達到解除其婚姻關係的目的,只有通過以上兩種方式才有可能解除其婚姻關係,否則,婚姻關係仍然合法有效。
2、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問題》之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準雙方離婚。也就是説,要想離婚,其夫妻感情必須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看婚前基礎,二看婚後感情,三看造成離婚原因,四看婚姻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在本案中,李某與唐某婚前感情基礎差,系草率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不好,唐某經常對李某實施家庭暴力,且雙方已分居生活四年以上,其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雙方再無和好的可能。綜上,李某與唐某已具備離婚的法定要件,人民法院應准予雙方離婚。
3、為了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小孩應判由唐某撫養為宜。
辦案過程:
1、接受委託、代寫離婚訴狀。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並請求立案
3、收集李某與其丈夫唐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4、開庭:開庭審理當天,唐某提出由其撫養小孩,要求李某每個月給300元的撫養費,雙方因對其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達成協議,為此,唐某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不準予雙方離婚。在本案宣判後,按照法律規定,李某在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是不能提起其離婚訴訟,但考慮到李某常年在北京務工,六個月後再次回家起訴離婚,不僅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其經濟條件也不允許,況且李某在當時也同意小孩由唐某撫養,並願意給付小孩一定的撫養費。
鑑於以上的多種原因,為了儘快達到李某離婚的訴訟目的,我接着給唐某耐心做思想工作,在我的能力下,雙方最後達成了一致性協議。我隨後動員唐某以原告的名義提起了離婚訴訟,這樣就巧妙解決了李某作為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疑難問題。在宣判的當天下午,人民法院就為雙方製作了調解筆錄,致使雙方很快達到了離婚的訴訟目的。律師小結: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辦案程序和法律規定我們每個人固然需要遵守,但不可生搬硬套地墨守,有時我們可以靈活運用,如在本案中,既然原、被告雙方在宣判後均同意離婚並達成了一致性協議,我們何不趁熱打鐵,巧妙地利用原、被告的訴訟地位來儘快解決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所存在的疑難問題呢?
裁判結果
在開庭當天雙方達成了離婚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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