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失蹤兩年了可以離婚嗎?
可以。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起訴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法律文書是用公告方式送達的。這類案件結案時間會相對較長,一般來説,加上公告期至少需要六個月。
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我國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的説法,如果夫妻分居兩年,會被認定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而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標準。所以,如果妻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你可以持相關的證據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的。
婚姻關係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失蹤並不會構成導致離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由於離婚糾紛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因此,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因此,在一方失蹤的情況下如果想離婚,可先訴至法院,由法院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其妻的通知義務,一旦60日的公告期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准許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國的婚姻關係解除的規定中,我國的夫妻雙方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此時是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除的,這都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但是如果是夫妻一方失蹤的話,此時是不能進行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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