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後是否可以反悔
一、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後是否可以反悔
由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因為種種原因,雙方當事人都有可能反悔,法律並未禁止當事人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但當事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因雙方反悔而協議解除,法律尊重其意願;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
1、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2、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二、利害關係人要求取消遺贈的情形有哪些
利害關係人主要是指被扶養人的近親屬,主要是其法定繼承人。利害關係人要求取消扶養人接受遺贈的權利,涉及遺贈扶養協議在被扶養人死亡後的履行,如果取消了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實際上也就是由利害關係人終止了遺贈扶養協議或解除了遺贈扶養協議。利害關係人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
1、扶養人在被扶養人生前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遺棄被扶養人;
2、扶養人在被扶養人死亡後未盡喪葬義務;
3、協議訂立後被扶養人變成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法維護自身權益。
對於利害關係人要求解除協議或取消扶養人接受遺贈的訴訟,法院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扶養人確實沒有對被扶養人盡到生養死葬義務的,可酌情減少其受遺贈財產的數量或份額;扶養人根本沒有對被扶養人盡到生養死葬義務的,或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財產的,則可以取消其獲得遺贈財產的權利;如果扶養人對已變成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扶養人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則可判決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可酌情補償。
在實踐中,經常會存在因遺贈扶養協議內容不嚴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從而引發繼承糾紛的情況。因此,在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時,一定要對名稱、期限尤其是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解除權等具體內容進行明確約定。否則,即便扶養人客觀上確實承擔了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也不能當然據此主張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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