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農村自建房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農村自建房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農村宅基地的房子其實是比較特殊的,它的土地性質是屬於集體所有。
且一户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基地上的房屋通常沒有房產證的,只有宅基地,且宅基地證和房產證不一樣,它只能登記一個人的名字。
那麼夫妻離婚時,判斷宅基地房屋歸屬如下: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產的權利歸屬一般以建房申請書上核准的申請人數為準。
如果夫妻雙方都為建房上的申請人,即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有權要求分割。
否則,就算女方户口已遷入男方户口上,也無權要求分割房產。
當然,在家庭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
離婚要求分割,需要考慮的是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出資情況,以及建房時所付出的勞動等的情形。
還有一個注意點是,夫妻離婚分割時,先要分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這一部分,然後再從這一部分進行相應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是什麼?
1、夫妻雙方在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時,一般是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的。
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約定。
而且如果夫妻雙方認為協議不妥,只要雙方都同意,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2、約定形式具有多樣性。
雙方可以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等形式。
3、契約具有優先性,因為國家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
4、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即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一旦約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一般是不能隨意更改的綜上所述,在廣大農村,農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
女方出嫁後,一般將户口遷移進來。
之後雙方感情破裂要離婚的,如果自建房是在婚前男方出資修建的,是個人財產。
而在婚後雙方共同出資建設,房屋產權證書中登記兩人姓名,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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