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可以確定為家暴
一、哪些行為可以確定為家暴
家庭暴力不僅是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表現形式是: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婦女。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受害婦女。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受害婦女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婦女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麼花的。阻止婦女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婦女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婦女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婦女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婦女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二、如何收集家暴證據
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受害人病歷資料、診療花費票據,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錄像,加害人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證言以及受害人的陳述等,均可作為證明發生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關部門申請查閲調取。指引提醒受害人,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威脅、恐嚇的,受害人可以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施暴方少分財產的比例,以此懲戒施暴者。遭遇家暴一方離婚時可請求判決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家是温暖的港灣,不是充滿硝煙的戰場。每一個家庭都應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保障弱勢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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