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的轉化是怎樣的?
一、婚前個人財產的轉化是怎樣的?
婚前個人財產的轉化是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以債權債務為例,夫妻任何一方的債務原則上屬於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事先約定,收入、債務分離,而且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那麼另一方不必為對方承擔債務。
夫妻雙方有一幢別墅,雖然住在一起,但在存續期間約定別墅歸女方,別墅所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煤氣費也全部由女方承擔。後來這個別墅共欠了兩年的物業管理費,多達十幾萬。當物業公司討債時,作為男方的法律顧問,律師把夫妻間關於別墅的歸屬權的約定以特快專遞的形式發送給物業管理公司,並且拿到了回執。此後物業費一直拖欠下去,當物業公司再起訴的時候,只能向女方起訴,與男方無關。
另外,還第一次明確提出“損害賠償”。一方有家庭暴力、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另一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離婚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法院允許在兩年之內,再次提起。
與此類似,離婚之後發現一方在離婚之前、或者離婚時,發生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發現財產新線索,可以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
二、對婚前個人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雙方對財產又明確的約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財產是屬於個人獨有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轉業費就屬於個人獨有的財產,不做為共同財產。轉業費10年以上轉為共同財產的規定,隨着的頒佈應當已經失效。
“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後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説法早已成為過去。自從新的法律頒佈實施後,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個人婚前所購買的一些財產,比如説房屋還有就是車輛的都是作為婚前個人財產來進行使用的,這就意味着在離婚之後雙方當事人沒有必要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來進行平均的分割的,所以也就不存在着結婚之後個人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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