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個人財產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僅限於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簽訂財產協議
1、協議應採取書面形式,僅作口頭約定,一旦訴訟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
3、協議簽訂後,為防止反悔,應儘快按照協議約定,能夠履行的儘快履行(辦理房屋、車輛登記過户手續或者存款進行轉賬或者現金交付),以防夜長夢多。同時,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一旦一方反悔,在離婚時另一方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第二種:簽訂贈與協議
1、公證過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因此建議簽訂協議後儘快公證。
2、與財產協議一樣,簽訂贈與協議後應能夠履行的儘快履行。
3、如房貸尚未還清,房屋不能過户,此時的贈與協議也不可以辦理公證,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也就是説,如果一方將房屋全部或者部分產權贈與另一方,在沒有辦理過户手續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為了保護受贈與人的權利,贈與協議中最好約定撤銷贈與一方應承擔高額違約金,雙方可以約定如一方撤銷贈與,應支付相當於撤銷時該一方應得房屋份額市價的違約金。
第三種:產權證加名(以房屋為例)
1、未還清房貸的房屋,不可以加名。
2、加名的一方並非當然擁有一半產權。司法實務中,法院判決會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時間長短、對房屋貢獻大小、購房出資比例、婚姻進程中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度等綜合考慮。
因此,在房產證上加名的同時,比較保險的方式還是再簽署一份財產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以後發生矛盾。以上建議的前提是雙方自願,畢竟一個人的安全感更多來源於自身的努力,而不是靠從婚姻中的另一方獲得,畢竟婚姻是兩個人的事,只有雙方共同努力才能獲得對方真正的尊重,幸福生活方能長久。
二、個人財產的範圍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總之,婚前個人財產也不是絕對不能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但這種轉化不是領了結婚證以後就自動生成的。不過,誰也不能強制性的要求對方把個人財產自動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中,如果雙方都無明確表示的,婚前個人財產,雙方各自保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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