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退還彩禮和四金麼?
一般不需要,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本條的文義解釋來看,對彩禮返還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即不以是否有過錯為返還條件,而是以是否共同生活為彩禮返還的前提,而區分是否共同生活的標準是“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出台的,當時沒有考慮到現實生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長期未婚同居的現象在部分農村較為普遍。該條對彩禮返還的條件採用的是列舉的方式,司法解釋甚至立法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仍可從該條的本意上得出只要是共同生活的,關於彩禮問題就不是全額返還,而是酌情返還,除非如該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係指絕對困難)”。未婚同居與已婚共同生活從“生活”的實質上看並無多大差別,在彩禮返還上當然也應一樣。
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禮一方原則上是女性,未婚同居對女性各方面均有影響,特別是身心、名譽等方面。若彩禮全額返還對女性明顯不公,也可能助長男性以訂婚為名玩弄女性。
未婚同居彩禮應當酌情返還。所酌之情應為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本案系未婚同居,彩禮可酌情返還,以不超過50%為宜。
法律上規定彩禮是否進行歸還是要根據男女雙方是否領了結婚證,也根據男女雙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時間來進行確定。如果這兩項都不符合,但是雙方之間共同生活並不長,那麼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確定彩禮的退還事宜。如果協商不下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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