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1、結婚後不一定要求返還彩禮,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彩禮返還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現行法律規範之中並沒有規定彩禮不能收取了,只是規定了任何人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物。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彩禮性質認定的考量因素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的風俗習慣。如果一方按當地風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為“按習俗給付彩禮”。
(二)給付時的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1、不以結婚為目的,屬於戀愛期間自願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結婚創造條件,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由於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給付彩禮的對價中,本身就藴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未能締結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於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以及男方自身經濟條件等綜合酌情確定。
如果男女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手續,且男女雙方在獲得結婚證之後也生活在一起,那麼就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只要男方並不能拿出證明自己或者是父母在支付彩禮之後生活困難的證據,那麼女方就不需要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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