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規定彩禮不能收取了嗎?
一、彩禮不能收取了嗎?
1、現行法律規範之中並沒有規定彩禮不能收取了,只是規定了任何人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物。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彩禮收取後需要將彩禮返還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哪些財產不能算作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的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彩禮性質認定的考量因素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的風俗習慣。如果一方按當地風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為“按習俗給付彩禮”。
(二)給付時的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1、不以結婚為目的,屬於戀愛期間自願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結婚創造條件,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由於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給付彩禮的對價中,本身就藴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未能締結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於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以及男方自身經濟條件等綜合酌情確定。
結婚之前男方並不是必須要給彩禮,若是女方希望男方支付彩禮,那麼提出的彩禮支付數額也不得遠高於當地的習俗,否則女方的行為就可能會被認定為是藉由婚姻索取財物,而此種索取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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