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財產怎麼分配合理?
離婚財產分割,可以協議分割,由夫妻協商分割,或者婚姻存續期間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協商不成或者沒有達成協議的,可以訴訟離婚,由法院決定財產的處分,按照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婚前屬於個人的歸個人財產。婚後財產約定按約定辦理,夫妻未經約定共有財產,並分得財產的一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內容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裏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裏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採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
夫妻離婚後財產是需要分割的,無論哪一方提出離婚都都需要進行協商分割財產,如果婚前有協議,可以按照協議的內容分割,離婚的提出是否主動一般不影響訴訟結果,如果夫妻有兩個孩子,則一方撫養一個,財產則根據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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